首頁 單位介紹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

國立中興大學職務宿舍收費規定

原條文於 91 年 6 月 28 日制訂

93 年 3 月 18 日第 1 次修正

93 年 7 月 27 日第 2 次修正

93 年 9 月 23 日第 3 次修正

94 年 1 月 13 日第 4 次修正

94 年 10 月 25 日第 5 次修正

98 年 07 月 10 日第 6 次修正

110 年 12 月 23 日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

111 年 05 月 25 日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

一、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及本校職務宿舍分配及管理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法規,作為本校職務宿舍收費之依據。
二、 本校教職員工借用宿舍,皆需繳納宿舍管理費,宿舍管理費之收費如下:
 
(一) 單房間職務宿舍(國光路區):
 
  1. 編制內人員:A 棟 411、412、413 室三間,每間每月收取新台幣貳仟貳佰元整,其餘每間每月收取新台幣壹仟肆佰元整。
  2. 本校博士後研究員或校務基金進用之人員:每間每月收取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整。
   
(二) 多房間職務宿舍:
 
  1. 國光路職務宿舍區 :有配置家具 3 房每戶每月收取新台幣壹萬壹仟元整;2 房每戶每月收取新台幣壹萬元整。未配置家具 3 房每戶每月收取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整;2 房每戶每月收取新台幣陸仟整。
  2. 興大一村、四村及五村宿舍 :由借用人自行整修並申請水電,每戶每月收取新台幣肆仟元整。
   
(三) 南投校區職務宿舍:
  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南投縣)收費基準按月計收宿舍管理費。
   
三、 教職員工借用職務宿舍者,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宿舍管理費,依規定納入校務基金,另依行政院`規定每月應扣繳房租津貼。又水電、瓦斯、清潔及停車安全維護等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住戶自付,單房間職務宿舍水費以每間每月 10 度收費。
四、 借用人如積欠本辦法應繳之費用達兩個月(含)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者,本校將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該宿舍並追繳其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借用本校任何宿舍。
五、 借用本校校內職務宿舍,如另有家具設備借用需求,收費標準及借用種類如附表,管理單位得視年度經費狀況予以採購。家具設備收費依宿舍借用契約年期計算 1 次收費,借用人提前歸還宿舍時溢繳費用無息退還。
六、 本法規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本校職務宿舍分配及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法規經本校教職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職務宿舍家具設備借用收費標準

 
項次 品名 收費標準(元/每月/每座) 備註
1 冷氣機 300  
2 單人床板 50  
3 單人彈廣床 50  
4 雙人床板 100  
5 衣櫥 100  
6 + 100  
7 沙發組(3+2 多房間借用
8 茶几 多房間借用
9 餐桌 多房間借用
10 冰箱 多房間借用
   
  備註:
  1. 依據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三點:職務宿舍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及數量供借。
  2. 借用人使用報廢再利用之設備不額外收費,如另有家具設備借用需求,本校以校務基金採購者,提供種類及收費如本表。
  3. 有需求借用人應填具設備及家具借用申請單,送資產經營組審核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4.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宿舍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5. 宿舍借用人確定借用房間後,已配於宿舍內之家具及設備,不得要求搬離,其收費準用本收費標準。
  6. 借用人對所借設備及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資產經營組每年盤點一次,並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